襄政办[2008]41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襄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襄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及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7月份我县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2008年10月底,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要达到60%以上,力争2009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城镇居民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襄城县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中小学生。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 各级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 1、普通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80元。 2、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80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4、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纳6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140元。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补助。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三)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参照许昌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作职责 人劳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完善参保措施,督促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启动经费,积极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安排拔付和基金监管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 卫生部门负责按照构建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质量监管。 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的监管。 公安部门要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负责户籍的认定,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严格对新立户口审查,杜绝家庭老龄人员单独立户现象,保证所有参保家庭全员参保。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参保登记、资料收集及缴费工作。 教体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保证我县在校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组织各学校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各乡镇要充实社会保障所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阶段(5月10日—5月20日)。人劳局会同统计、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全县非农业人口、中小学生、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员等各类参保对象进行调查、测算,摸清底数。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采取组织宣传车、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利用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主要内容等,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 (二)组织培训阶段(5月21日—6月20日)。分层次对医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教育、民政、残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实施和参保缴费阶段(6月21日—8月31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造册和宣传等工作,6月30日前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名单报送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7月1日起,组织人员做好对参保人员审核、登记、缴费等工作。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到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缴至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全面启动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名单,统一制作和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对象的就医接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努力达到“保障有力、管理科学、医患和谐、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襄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强化督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重点督查有关单位每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落实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主题词: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