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2008]43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更名命名城区部分地名类地名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城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部分地名、类地名予以更名命名。 一、更名命名地名7个 1、原北环一路,更名为“八七路”。 2、原北环二路,更名为“北环路”。 3、消防大队门前道路,命名为“灵武大道”。 4、俗称沿河路,命名为“滨河路”。 5、实验高中门前路,命名为“文昌路”。 6、汝河二桥南经十三矿口至三桥南,命名为“南环路”。 7、俗称鞋城路,命名为“锦襄路”。 二、花园、湖、小区类地名11个 1、老石油公司三角花园,命名为“泰安花园”。 2、博雅大厦花园,命名为“紫云花园”。 3、新电视塔花园,命名为“东花园”。 4、原襄城二高东侧,俗称高中坑,命名为“乾明湖”。 5、原豆腐组坑,命名为“翠湖”。 6、烟草公司东侧小区,命名为“金叶小区”。 7、中心路中段路北小区,命名为“盛华小区”。 8、泰安路中段路南小区,命名为“泰安嘉苑”。 9、原机械厂院内小区,命名为“帝景东方”。 10、新供电局东侧小区,命名为“鑫苑小区”。 11、新市政广场南侧小区,命名为“府城小区”。 各地名使用单位要规范使用以上标准地名,不得随意变更,以维护标准地名的严肃性。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 更名命名 决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发